(2015)铜法民初字第04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许世凤与陈启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凤,陈启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527号原告许世凤,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陈启文,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世凤诉被告陈启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世凤应当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明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