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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4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许世凤与陈启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凤,陈启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527号原告许世凤,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陈启文,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世凤诉被告陈启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世凤应当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明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