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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敏与山东全成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山东全成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山东全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胜坨镇富强路南、进井路西。法定代表人:刘新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四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对被执行人山东全成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胜坨镇胜利路以北,证号为垦国用(2013)第140号土地一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并进行了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王敏申请以第三次流拍价12601200元以物抵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山东全成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胜坨镇胜利路以北,证号为垦国用(2013)第140号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详见鲁弘评字(2014)355评估报告明细】以第三次流拍价126012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敏。二、申请执行人王敏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彦松审判员 :张庆彬审判员 :周爱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