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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文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文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771号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贾晓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峰,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永巨小区*号楼***室。被告李文萍,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4648元、利息1003.96元、违约金5244.03元。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文萍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文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