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川民立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党文华起诉延川县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立字第00002号起诉人党文华,女,生于1972年11月15日,汉族。2015年9月8日,本院收到党文华起诉延川县教育局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以代教人员名义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确认原告民办教师身份;2、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应得工资239682.78元;3、要求被告提高原告离岗退养费标准,每月支付原告退养费4731元。经审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党文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树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