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某、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石某、刘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石某,刘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陈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丰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甲,青岛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丰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青岛市某厂退休职工。被告刘某丙(曾用名刘某丙1),青岛市某厂退休职工。被告石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高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丁,青岛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了原告陈某、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石某、刘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瑞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贾瑞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