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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某、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石某、刘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石某,刘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陈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丰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甲,青岛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丰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青岛市某厂退休职工。被告刘某丙(曾用名刘某丙1),青岛市某厂退休职工。被告石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高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丁,青岛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了原告陈某、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石某、刘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瑞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贾瑞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