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廷新诉叶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新,叶伯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刘廷新。委托代理人廖维,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洁,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伯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新诉被告叶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廷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