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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廷新诉叶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新,叶伯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刘廷新。委托代理人廖维,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洁,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伯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新诉被告叶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廷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