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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法执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世泽与被执行人冯林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259-1号申请执行人胡世泽,男,汉族,1956年5月11日出生,河津市柴家乡吴村人。被执行人冯林,女,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河津市柴家乡吴村人。申请执行人胡世泽与被执行人冯林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河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世泽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执行人冯林在你行的账户予以冻结.2、提取被执行人冯林在你处的公积金1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房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