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杨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负责人刘光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冀东,男,该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被申请人杨辉,男,汉族,居民。申请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申请人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杨辉拒不履行清息义务,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辉在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并以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辉在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曼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