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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兴中与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中,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郭兴中,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何小明,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组织机构代码:15622014-9。法定代表人张连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必良、兰婷玲,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中与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兴中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兴中以需进一步收集、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中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1216元,减半收取5608元,由原告郭兴中负担。审 判 长  陈亚生人民陪审员  林锦兴人民陪审员  杨坤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晓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