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天佑与宁河县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佑,宁河县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李天佑。法定代理人李凯。法定代理人李焕。被告宁河县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作山,村主任。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受理原告李天佑与被告宁河县东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承担。审 判 长 李存喜审 判 员 李瑞朋人民陪审员 郑永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亚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