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徐某,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身份证号152127197805026323。被告杨某,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身份证号152104198607075511。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付桂琴代理审判员 苏冠男人民陪审员 边秀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丕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