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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石某、陈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曲周县城新光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表人唐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槐桥乡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石某,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1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石某、陈某社会抚养费342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1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石某、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1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石某、陈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牛泽祥审判员赵清霞人民陪审员李敬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吴小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