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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彪与韩跃祯民间借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彪,韩跃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杨彪,男,汉族,生于1964年,小学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被执行人韩跃祯,男,汉族,生于1977年,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申请执行人杨彪与被执行人韩跃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韩跃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跃祯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韩跃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跃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的账号6217004340000207886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葛龑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