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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法执二指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尹海泉申请执行李刚、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海泉,李刚,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法执二指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尹海泉,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韩宇,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尹海泉申请执行李刚、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尹海泉依据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东宁县法院申请执行。现因本案立案已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交叉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宁县法院受理的(2014)东执字第26号案件即尹海泉申请执行李刚、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阳明区人民法院执行。东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阳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微审判员 武 伟审判员 李金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鲍起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