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他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汪志超与汪春香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志超,汪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他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汪志超,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汪春香,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汪春香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