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百晟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宏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百晟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百晟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6号1单元1层7号。法定代表人战百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宏宇,女,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百晟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外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外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