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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宋美红诉赵玉早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美红,赵玉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792号原告宋美红,女,汉族,住芳草湖总场。被告赵玉早,男,汉族,住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美红与被告赵玉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美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玉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美红撤回对被告赵玉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美红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