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时俊豪与林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俊豪,林均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754号原告:时俊豪,男,汉族,住广西灌阳县,现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1213。法定代理人:胡绍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现住清远市清城区,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时香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现住清远市清城区,系原告母亲。被告:林均强,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俊豪诉被告林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时俊豪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振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