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行执申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孙业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孙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行执申字第00040-1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刘广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业文,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寿行执申字第000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孙业文银行存款16140元。现因孙业文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业文银行存款1614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钊审判员 姚 望审判员 夏梁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凯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