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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丁敬彪与阿布拉y热合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敬彪,阿布拉·热合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丁敬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忠堂,男,汉族。被告阿布拉·热合米,男,维吾尔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敬彪诉被告阿布拉·热合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敬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敬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62元,减半收取为36.81元,由原告丁敬彪负担。审判员  赵翠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XX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