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董金松与董庆弟、陈慧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松,董庆弟,陈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董金松。被执行人董庆弟。被执行人陈慧玲。申请执行人董金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0068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庆弟、陈慧玲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谢洲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董金松,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西路新世界庄园7幢210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304250416。被执行人董庆弟,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嘉和花园A6幢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111050018。被执行人陈慧玲,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嘉和花园A6幢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209062425。申请执行人董金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0068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人董庆弟、陈慧玲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谢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