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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有松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有松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9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有松,曾用名徐友松,系云梦县伍洛镇三集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3日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有松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徐有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有松在协助政府征地工作中,重复报账13.7万元,冲抵了其经手的土地补偿款余额。其占有的款项是否为农户的土地补偿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云梦县人民法院(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发回云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亚东审判员  董 威审判员  鲁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记员  刘佳欣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