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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福联造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与泉州泉港华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刘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珠海市斗门福联造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谢树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伟岗、肖汉秋,该公司职员。被告泉州泉港华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刘华荣,总经理。被告刘华荣,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系泉州市泉港区华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福联造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泉港华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刘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斗门福联造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福联造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为362.5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福联造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馨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