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静与杜明秀、李刚、陈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静,杜明秀,李刚,陈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90-1号原告宋静。被告杜明秀。被告李刚。被告陈乾。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静诉被告杜明秀、李刚、陈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静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杜明秀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北城办事处北关村一组房产证号为000072**号房产处分权予以冻结,将李刚购买的位于枣阳市光武路28号预告登记证明号为00017120(B区,总层数3层,房号1104)房产处分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杜明秀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北城办事处北关村一组房产证号为000072**号房产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李刚购买的位于枣阳市光武路28号预告登记证明号为00017120(B区,总层数3层,房号1104,建筑面积34平方米)房产处分权予以冻结。三、将宋静提供担保的张波所有的鄂F8E8**号轿车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