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蓉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因出海工作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已向本院提供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张某丙。结婚以来,被告好赌且常年不在家,外出打工时又有外遇。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后借原告大哥的10000元,由原告与被告各负责偿还5000元;大女儿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小女儿张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两个小孩也不应分开;另借到原告大哥的10000元是事实,但被告已给钱原告归还了。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电动车一辆及存款约1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2008年6月前后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某丙。婚后由于被告工作经常不在家,而在家时又外出娱乐,两人因此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近七年,婚后虽因被告工作原因,聚少离多,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但从矛盾的成因及程度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被告改变生活方式,双方在一起时多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包容、理解和扶持,是完全能维护好夫妻感情的。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直接汇入银行帐户。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榕树支行;开户名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帐号:73×××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邓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