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3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聪举与张瑞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聪举,张瑞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959号原告张聪举,居民。委托代理人马维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瑞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聪举与被告张瑞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聪举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聪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聪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聪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陆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