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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秦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刑初字第416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庆阳市西峰区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秦某醉酒后驾驶甘MQ12**号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大街秦霸岭“十”字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庆阳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中脱逃。指控被告人秦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秦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甘MQ12**号“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大街秦霸岭“十”字50米处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秦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8mg/100ml。民警准备将秦某带至庆阳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时,被告人秦某脱逃。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秦某主动到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上述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日其与秦某共同吃饭,秦某饮酒的事实;冯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日,其与秦某共同吃饭饮酒的事实。2、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证实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mg/100ml的事实;照片,证实秦某被查获的事实;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证实秦某的准驾资质及车辆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秦某因醉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的事实;到案情况说明,证实秦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秦某的个人基本情况。3、被告人秦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秦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姿敏代理审判员  郭亚亚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白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