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时会录与被告逄淑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会录,逄淑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206号原告时会录,男,1963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被告逄淑妹,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三楼。原告时会录诉被告逄淑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逄淑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会录撤回对被告逄淑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时会录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