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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00129号原告:方某某,女,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杨某某,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文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