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雄兵、姜梅与上海欣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雄兵。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梅。委托代理人刘雄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欣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华。委托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璇,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雄兵、姜梅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雄兵、姜梅以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刘雄兵、姜梅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雄兵、姜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9.5元,由上诉人刘雄兵、姜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邑审判员 高 胤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