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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学全与杨树河、李学丽、杨卫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全,杨树河,李学丽,杨卫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孙学全,男,汉族,1954年1月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树河,男,汉族,1974年5月9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李学丽,女,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卫川,男,回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全与被告杨树河、李学丽、杨卫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学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孙学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