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7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房鹏飞与王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鹏飞,王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763-1号申请执行人房鹏飞,男,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蔚,女,1952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房鹏飞与王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房鹏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新证执字第5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587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132900元支付给社申请执行人,剩余的案款125850元本院已执行回并发还给申请执行房鹏飞,本案执行费3781元被执行王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新证执字第5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