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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梁文树与梁文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445号原告:梁文树,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梁文德,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树诉被告梁文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文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文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文树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本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