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梁文树与梁文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445号原告:梁文树,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梁文德,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树诉被告梁文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文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文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文树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本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