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影与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影,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陈影,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廉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百蓬路东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尤强。原告陈影诉被告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威饼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威饼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6月22日期间在被告强威饼业公司从事化验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4月2月起,公司开始无理拖欠工资,3月份工资拖延至6月14日才发放,由于公司多次拖延工资,严重影响原告生活,故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申请离职并获批。在结算工资时,公司财务人员告知拖欠原告的4、5、6月份共3个月的工资未能支付,让原告等候。后被告公司仅于2014年7月25日支付原告4月工资,尚拖欠5、6月份工资。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14年5月、6月工资共3892元。二、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赔偿金3892元。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14734元。被告即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受聘在被告强威饼业公司从事化验员工作,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2500元。原告称因被告拖欠工资,遂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告强威饼业公司申请离职,并于2014年6月23日离职被告强威饼业公司。上述期间,被告分别于2014年1月23日、3月17日、4月12日、6月14日、7月25日向原告发放2013年12月份工资1692元、2014年1月份工资2150元、2月份工资2500元、3月份工资2500元、4月份工资2000元。尚欠原告2014年5月、6月工资未按时发放。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因被告拖欠工资等问题,向湛江市霞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霞劳人仲案字第(2015)8号逾期未受理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因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纠纷。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4年5月工资2500元、6月工资2150元,合共3892元。及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3892元的问题,原告提供有银行明细对账单及转正申请表证实被告仅支付其2013年12月及2014年1月、2月、3月、4月工资,尚有2014年5月、6月工资未支付,转正薪资为2500元,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对此进行抗辩,故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5月工资2500元、6月工资2150元共3892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3892元的主张,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请求处理,而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欠妥。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双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进行抗辩,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双倍工资13800元(2150元+2500元+2500元+2000元+2500元+2150元)。被告强威饼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影2014年5月、6月工资共3892元;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800元。二、驳回原告陈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湛被告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文晓审 判 员 苏 妙人民陪审员 王仕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