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宜兴市联称土工布材料有限公司与如东鑫磊滩涂开发有限公司、石建明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联称土工布材料有限公司,如东鑫磊滩涂开发有限公司,石建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0453号原告宜兴市联称土工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石路村周家滨162号。法定代表人钱炳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玉春,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东鑫磊滩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闸东村16组。法定代表人周士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永飞,如东县兵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建明。委托代理人王宏兵,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9号。法定代表人石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联称土工布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鑫磊滩涂开发有限公司、石建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南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联称土工布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联称土工布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联称土工布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4800元,由原告宜兴市联称土工布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李艳云人民陪审员 何健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冒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