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玉聪与董占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支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聪,董占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69号原告刘玉聪。被告董占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聪诉被告董占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支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董占魁所有的鲁A×××××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价值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董占魁所有的鲁A×××××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学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