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8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许立文、李杰与薛欣欣、马晨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立文,李杰,薛欣欣,马晨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807-3号申请执行人许立文。申请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薛欣欣。被执行人马晨彩。关于申请执行人许立文、李杰与被执行人薛欣欣、马晨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辰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河西区友谊南路与外环线交口东北侧天湖园36-3001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10日-2018年9月9日),查封期间不得处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毕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