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翁善志与翁树荣、梁喜英相邻通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善志,翁树荣,梁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翁善志,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翁树荣,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梁喜英,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罗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用水泥沙石混凝土修复由你们破坏的位于罗定市太平镇古龙村委翁屋村村道至翁善志房屋之间的长8.5米、宽1.2米、深0.1米的道路,恢复道路通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有存款账户并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翁树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罗定市支行账户的存款500元至罗定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