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淑华、勾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淑华,勾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隗洪军。被执行人:徐淑华被执行人:勾文辉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淑华、勾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做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4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正在协商以物抵债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5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黄中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宇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