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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雷猛刚与柏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猛刚,柏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雷猛刚,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日。被执行人柏淼,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9日。雷猛刚与柏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雷猛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柏淼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雷猛刚13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了解到柏淼在岳池的两处贷款抵押房屋均被另二案查封、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柏淼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柏淼在本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猛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柏淼有履行能力或者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向被执行人柏淼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柏淼有履行能力或者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雷猛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向被执行人柏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