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章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02505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徐剑德。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陈学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俊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