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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当刑初字第00206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当涂县乌溪镇柏森制衣厂投资人,住江苏省丹阳市。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当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李某甲成立当涂县辛得利制衣厂,2014年更名为当涂县柏森制衣厂。截至2014年年底,该厂拖欠工人工资548225元。2015年2月,李某甲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逃匿并更换手机号码。期间,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乌溪镇政府与李某甲无法取得联系。2015年3月3日、6日,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当涂县柏森制衣厂支付工人工资,但李某甲逾期未支付。2015年3月,李某甲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代为付清工资款。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1年设立当涂县辛得利制衣厂,2014年更名为当涂县柏森制衣厂,从事服装加工、销售。截止2014年年底,当涂县柏森制衣厂拖欠该厂62名工人工资548225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于2015年2月逃匿至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并更换了手机号码。期间,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人员、乌溪镇政府工作人员均无法与李某甲取得联系。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15年3月3日、3月6日至李某甲家中,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当涂县柏森制衣厂于2015年3月8日前支付工人工资,但李某甲未按期履行。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镇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截至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亲属代为付清工人工资5482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个人独资企业工商公示信息、关于当涂县柏森制衣厂拖欠孙某等62名职工工资的调查报告、调查笔录、工资统计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当涂县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及送达回执、部分工人工资单、当涂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李某乙、孙某、汤某、朱某、李某丙、夏某、邹某的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系当涂县柏森制衣厂投资人和经营者,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6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50余万元,属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履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己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