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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万光与李博楠、马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光,李博楠,马改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张万光,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博楠,男,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告马改香,女,1962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光与被告李博楠、马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光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万光负担。审判员  苏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