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万光与李博楠、马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光,李博楠,马改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张万光,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博楠,男,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告马改香,女,1962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光与被告李博楠、马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光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万光负担。审判员 苏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