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启英与欧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启英,欧正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3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启英,女。委托代理人:欧兴堂,男。系吴启英之配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正月,女。再审申请人吴启英因与被申请人欧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启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