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8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XX群与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877-2号申请执行人XX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建军,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俊杰,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韩勇,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余下借款及利息合计405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00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7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管理、工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财产。根据查证结果,被执行人名下除银行存款4510.73元及粤Bxx**号车辆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10.73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又于2014年11月27日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粤Bxx**号车辆。在随后对被执行人的询问中,被执行人表示暂无经济能力履行在本案中的义务,同意依法评估、拍卖粤BC95**号车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后,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170417元作为拍卖底价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在2015年7月1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申请执行人以最高应价171000元竞得该车辆。经扣除评估费2000元及执行费2465元,申请执行人在买受该车辆过程中实际受偿166535元。由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处分完毕,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若逾期未提供,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再恢复执行。现上述期限已逾,申请执行人仍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处分完毕,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