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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限公司与付前朝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前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67-2号申请人:六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贡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长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康璐,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付前朝,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作出的(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67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付前朝的银行存款21000元整,现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付前朝银行存款2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贾柏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狄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