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4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晓斐与上海环途实业有限公司、黄炜林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斐,黄炜林,贾桂芬,上海环途实业有限公司,黄纪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4367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436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斐,女,195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黄炜林,男,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贾桂芬,女,198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上海环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炜林。被执行人黄纪根,男,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斐与被执行人黄炜林、贾桂芬、上海环途实业有限公司、黄纪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等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沈燕明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