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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39号原告:姜某,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周某,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苗胜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