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39号原告:姜某,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周某,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苗胜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