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与吴桔熙、张文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038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代表人陈文学,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小鹏,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系原告员工,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桔熙,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文莉,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宏亮,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文生,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诉被告吴桔熙、张文莉、陈宏亮、谢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以四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1170元,均由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林剑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陈翠玲(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