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海洋与张金萍、赵谦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海洋,张金萍,赵谦,金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谦。原审被告金海华。上诉人周海洋因与被上诉人张金萍、赵谦、原审被告金海华执行异议之诉,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商初字第0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本院依据上诉人周海洋提供的地址,于2015年8月24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发出开庭传票等材料,通知其于2015年8月31日上午9点到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该邮件于2015年8月26日由本人签收,但上诉人周海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